皖工办〔2026〕1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直、省产业工会,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经省总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工作,提高帮扶资金使用绩效,帮扶困难职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根据财政部《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7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央财政职工困难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总工办发〔202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则上是已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各级工会对尚未加入工会的劳动者开展帮扶,应当加强宣传动员,发展其成为工会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因重大疾病、残疾、子女教育、意外灾害、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五条 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原则,坚持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对建档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
第六条 省总工会领导全省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各市总工会、县(区、市)总工会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市、县级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具体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人单位等基层工会为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受理、走访调查主体。
第二章 困难职工建档帮扶类别及条件
第七条 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同时满足本条和本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等规定条件的,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建档帮扶。
(一)深度困难职工:指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且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一般不低于5000元)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测算方法:(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月低保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指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且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一般不低于5000元)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测算方法:(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职工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刚性支出(一般不低于10000元)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
测算方法:(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月低保标准3倍。
2.职工家庭因意外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60%的。
测算方法:因意外刚性支出÷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60%。
第八条 以下几类人员若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可建档帮扶:
(一)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一年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劳务派遣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帮扶。
(二)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纳入建档帮扶;未能领取失业金或领取失业金期限不足一年的,一般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可纳入建档帮扶。帮扶期限自建档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年。
(三)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帮扶。
(四)超过退休年龄的,一般不予建档帮扶,但退休前一年因病或意外等因素造成家庭困难,符合建档条件而未及时建档,达到退休年龄半年内可予以建档帮扶,帮扶后予以退档。
(五)职工因病等原因死亡,其家属无职工身份无法建档的,在职工死亡六个月内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按程序申报。
第九条 职工家庭收入的核算。
(一)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12个月家庭总收入-所得税-五险一金。
(二)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建档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工资性收入提供银行流水单、工资支付凭证或其他相关资料等。其他收入也应提供佐证材料,若难以提供,可依据入户核实情况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可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劳动者平均工资认定。在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种植业、餐饮业等行业就业收入无法查明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行业从业人员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成员为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1.5倍确定。
第十条 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核算。
(一)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原则上依票据确认。患者在医院无法购买而凭二甲以上医院医嘱外购药等费用可计入因病费用。若因父母患病致困建档的(实际共同居住6个月以上),因病费用按照具有赡养义务子女均摊计算。
(二)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因残因病需要护理,其护理费应是雇佣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所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具体由工会2名以上人员入户走访调查,予以核定。
(三)因学费用。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一年按照2次计算)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在民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标准予以核算。县级以上总工会可在走访调查困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核定因学费用。
(四)住房费用。指困难职工在当地无房,租住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以内房屋的费用。
(五)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不计入家庭人口情形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建档帮扶: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高收费私立学校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情况,提供明显虚假证明资料的;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四)其它经集体研究不宜建档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实际拥有2套住房(不含农村宅基地、车库车位),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实际拥有3套以上房产的(不含农村宅基地、车库车位),不纳入困难职工建档。在查实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住房后,其他实际拥有的房产,不论是否出租,均应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如无市场价可供参考,可参照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4倍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一辆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和患病职工功能性代步车除外),价格超出10万元的,一般不能申报深度困难职工;价格超出15万元的,一般不能申报相对困难职工;价格超出20万元的,一般不能申报困难职工。车辆购置6年内,价格以购置税发票计税金额为准;车辆购置6年后,价格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购买二手车的,参考二手车发票价格认定,二手车发票缺失或车辆出厂超出6年的,价格参考车损险认定的保额确定。
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家庭拥有一辆经营性营运车辆,符合建档条件的,可纳入帮扶。
第十五条 困难职工家庭银行存款等人均金融性资产(参考民政信息比对报告)不超过当地3-5倍年低保标准。其中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3倍年低保标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4倍年低保标准,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人均金融性资产不超过当地5倍年低保标准。银行流水有大额收支的,需要说明情况,由县级以上总工会集体研究确认。
第三章 困难职工帮扶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帮扶的范围: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第十七条 省总工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帮扶对象家庭财产收入、刚性支出额度、困难类型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全国总工会对当年度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有明确使用标准的,按照全国总工会要求执行。
(一)深度困难职工:基本生活救助(不含住房等方面生活保障,下同)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最高不超过12000元。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7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0元。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高专、本科,下同)的学生助学,救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0倍;对接受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下同)的学生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救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助学救助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原则上根据家庭致困因素予以救助,特别困难的年度内可以给予多重救助,但在给予多重救助时,要将当期已享受的救助(生活救助分期发放的按一年算)作为家庭收入进行测算,满足(职工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因困支出+当期已享受的救助)÷12÷家庭共同生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多重救助。
(二)相对困难职工: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0倍,最高不超过9600元。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助学,救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8倍;对接受高中教育的学生以及对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学生助学,救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4倍;助学救助每年最高不超过6400元。相对困难职工只予单一救助。
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年度内医疗救助超过2万元的,由各市总工会、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三)意外致困职工:按照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刚性支出总额的20%进行帮扶,帮扶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四章 困难职工建档帮扶程序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建档帮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工会提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基层工会应当主动了解本单位(辖区)职工生活状况,发现需要帮扶救助的职工,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帮扶政策,并协助申请、依规受理。
(二)走访调查。乡镇(街道)、社区(村)或用人单位等基层工会收到职工书面申请后,应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及致困原因,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对拟建深度困难职工档案或建档存疑的进行全覆盖走访核查。符合建档条件的,由2名经办人员共同审核签字;不符合建档条件的,退回基层工会。县级以上总工会或职工服务中心集体审议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建档帮扶并录入帮扶系统。
各地职工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困难职工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和首次打卡发放帮扶救助资金,以上时限不含职工补充资料、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所需时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针对帮扶申请对象因客观原因导致佐证材料不齐全或其他特殊事项,且职工家庭确实困难,县级以上总工会可采取“一事一议”,履行“两会一走访”程序进行认定,即首先由乡镇(街道)、社区(村)或用人单位等基层工会召开相关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认定建议;其次县级以上总工会2人实地走访提出建议;县级以上总工会集体审议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建档帮扶,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可通过送温暖等措施推动解决帮扶救助个案问题。
第二十条 困难职工建档后,依档发放帮扶资金。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帮扶资金。帮扶资金实行银行卡打卡发放,直接支付到建档困难职工个人账户,确保帮扶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后,职工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帮扶项目、帮扶金额、发放时间等通知困难职工家庭。
第二十一条 退档标准: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经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或得到缓解,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不符合建档帮扶条件。其中,深度困难职工退档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或作为送温暖重点对象进行关心关爱。
第二十二条 困难职工退档程序。
(一)困难职工本人自愿填写退档申请书的,予以退档;
(二)各级工会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困难职工达到退档标准的,告知困难职工达到退档标准,予以退档。困难职工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情况并签字。
困难职工对退档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所属基层工会或原建档县级以上总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各级工会及其职工服务中心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应规范做好困难职工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档。困难职工档案应包括:帮扶救助申请书、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材料、家庭困难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及核对报告、走访调查情况等材料。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退档之日起保管10年。
第二十五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由县级以上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帮扶救助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对深度困难职工,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关工会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职工帮扶,发挥社会力量在困难职工帮扶中的作用,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救助。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信息化建设,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更好满足职工需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困难职工帮扶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帮扶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成效和典型事例的宣传,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加强职工诚信教育,要求困难职工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相关工会要及时追回帮扶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优化部门沟通协作,加强与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等衔接,融入梯度社会救助格局。有条件的单位可引导鼓励职工参与职工互助保险,与帮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
第三十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相关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担当作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总工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实施细则》(皖工办〔2024〕23号)同时废止。